经外资委及相关部门批准后,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。办理时限: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、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。设立登记:(1)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》;(2)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(3)合同、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;(4)批准证书副本(一);(5)住所使用证明(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);(6)投资者的资信证明; (7)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、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(8)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注: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,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。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。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,均须提交原件;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,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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